案件名称:秦晓勇与邱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洮南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吉0881民初667号
所属地区:洮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4-12公开日期:2021-04-30
当事人:秦晓勇;邱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881民初667号 原告:秦晓勇,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告:邱石,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现住洮南市,住洮南市委**。

原告秦晓勇与被告邱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晓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晓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石偿还其购买彩票款1,868.00元;2.案件受理费邱石负担。

事实与理由:邱石于2020年6月12日晚19点在其经营彩票站购买彩票,欠款1,868.00元。

2020年10月1日,邱石出具书面欠据。

欠款拖欠至今。

邱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邱石于2020年6月12日在秦晓勇所经营彩票站购买彩票,欠款1,868.00元。

2020年10月1日,邱石出具书面欠据一枚。

欠款拖欠至今。

以上事项有秦晓勇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记录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秦晓勇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邱石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秦晓勇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邱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秦晓勇购买彩票借款1,8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邱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