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某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406财保52号
所属地区:枣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1-04-16公开日期:2021-05-06
当事人:梁某某;赵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06财保52号申请人:梁某某,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方,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赵某,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申请人梁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所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台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以2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某所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台。

扣押期限为2年(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止),保全金额以2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梁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