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勤,男,199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汉寿县,案发前住益阳市资阳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勤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王勤在微信上收到被害人邱某想购买一台名爵牌M6二手轿车的信息后,在自己的微信群里搜索到该车的照片发给邱某,并告知其这台车的按揭价格为25800元,邱某表示购买。
王勤因当时欠债较多,便产生了骗邱某钱款的想法,于是让其先交5000元定金。
王勤在收到邱某通过微信转账的5000元后,马上归还了自己的信用卡借款,而没有帮邱某联系购车事宜。
11月5日,王勤以办理车辆过户和按揭手续为由,再次骗取邱某4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后邱某多次联系王勤退还上述款项,王勤拒不归还,并更换了联系方式。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王勤在益阳市资阳区高速入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同年3月25日,王勤的家属代其退赔了邱某10000元,其本人取得了邱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勤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个人信用报告,视频截屏,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王勤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勤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王勤的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未缴纳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向颖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廖益萍书记员符丽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