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自林,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1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应执行标的8500.99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8500.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
经查明:被执行人王自林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