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彦红与王自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宁0106执1223号之一
所属地区:银川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13公开日期:2021-08-10
当事人:孙彦红;王自林
案由:其他案由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宁0106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彦红,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王自林,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1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应执行标的8500.99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8500.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

经查明:被执行人王自林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