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秀菊、范文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724民初3110-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巨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0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刘秀菊;范文淑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24民初3110-1号申请人:刘秀菊,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申请人:范文淑,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申请人刘秀菊诉被申请人范文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秀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文淑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刘秀菊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编号:YYBH-SSBQ-20-44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文淑、范自超名下位于巨野县佳和片区三号楼二单元1002室房产、储藏室为3号楼86号,1A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