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斌、深圳市超越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9民初4570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1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超越娱乐有限公司;谭斌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9民初4570号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兴科大道**汇凯青年城**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MCFXA。

法定代表人:邓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钊霞,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

被告:深圳市超越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樟亿路**301(**)4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67030Y。

法定代表人:谭斌。

被告:谭斌,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隆公司)与被告谭斌、深圳市超越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六十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64首歌曲(详见附表);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共计640,000元(详见附表);3.被告承担六十四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共计1,600元(详见附表)。

本案相关情况一、作品名称:《月弯弯》《与我同行》等64首歌曲(详见附表)。

二、类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复制权、放映权。

四、是否进行版权登记:是。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涉案歌曲的制片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北京天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盛世公司)。

五、原告是否为原始著作权人:否。

2017年10月15日,天浩盛世公司(转让方)与原告(受让方)签署《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拥有本协议附件清单所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现将所列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转让给受让方(仅限线下),转让期限为永久,转让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受让方对受让作品享有独占使用、可以再转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的向侵犯上述权利的侵权方提起行政、民事、刑事等投诉及诉讼的权利。

六、被告侵权的方式: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播放涉案作品。

七、原告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时间:2018年10月17日。

八、原告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地点:被告超越公司经营场所。

九、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证据予以证明。

十、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无证据予以证明。

十一、合理开支项目及金额:本六十四案取证消费开支308元、公证费500元。

十二、其他:(一)原告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知识产权代理;销售音乐器材。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告超越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KTV、宾馆。

裁判理由及结果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2018)湘永潇证监保字第0060号公证书、(2017)湘永潇证监保字第0087号公证书、《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2018)湘永宁证字第612号公证书及(2018)湘永潇证字第0505号公证书,证明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为天浩盛世公司,原告依法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等著作财产权。

提交了(2018)湘邵罡证字第5347号公证书及公证发票,证明被告复制并放映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证明原告在维权取证过程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及封存光盘、发票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涉案音乐作品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编剧、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造性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有独创性的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且画面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进一步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故上述音乐作品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原告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天浩盛世公司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受让享有该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

故,原告是本系系列案的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原告提交的(2018)湘邵罡证字第5347号公证书载明了通过监督摄录的方式公证取证的过程,在被告超越公司没有反证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下,本院依法采信经该公证的事实。

被诉侵权歌曲在公证时虽未完整录制,但保全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中相应曲、音源、画面等内容一致,可以推定被告超越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收录涉案歌曲。

被告超越公司在播放、收录上述作品时必然在复制、放映行为,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超越公司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谭斌为被告超越公司的独资自然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被告超越公司,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谭斌与被告超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具体数额的问题。

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及被告侵权所获之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每首歌曲350元,本系列案共涉及64首歌曲,共计22,4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超越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中的涉案歌曲(详见附表);二、被告深圳市超越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2,400元(每首涉案歌曲350元),被告谭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十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  圣  权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妙  茹书记员 陈世光(兼)附表: 序号 案 号 (2020)粤0309民初 歌 曲 名 诉请金额(元) 判决金额(元) 诉讼费(元) 1 4551 《月弯弯》 10,000 350 25 2 4552 《我的心好冷》 10,000 350 25 3 4553 《与我同行》 10,000 350 25 4 4554 《悲伤小夜曲》 10,000 350 25 5 4555 《夯Girl》 10,000 350 25 6 4556 《Give Me Five》 10,000 350 25 7 4557 《Hello,Hello》 10,000 350 25 8 4558 《Black White(AB)》 10,000 350 25 9 4559 《舍不得》 10,000 350 25 10 4560 《歌未央》 10,000 350 25 11 4561 《闪耀》 10,000 350 25 12 4562 《生命像块石头》 10,000 350 25 13 4563 《我没你想的那么坚强》 10,000 350 25 14 4564 《今夜二十岁》 10,000 350 25 15 4565 《落单的恋人》 10,000 350 25 16 4566 《God Like 10,000 350 25 17 4567 《死于寂寞》 10,000 350 25 18 4568 《那时的光》 10,000 350 25 19 4569 《正能量》 10,000 350 25 20 4570 《Summer Time》 10,000 350 25 21 4571 《月到天心处》 10,000 350 25 22 4572 《一首心歌》 10,000 350 25 23 4573 《即刻出发》 10,000 350 25 24 4574 《Shake 摇摆》 10,000 350 25 25 4575 《I Love you》 10,000 350 25 26 4576 《舞池谍影》 10,000 350 25 27 4577 《爱的魔法》 10,000 350 25 28 4578 《你可以不用给我答案》 10,000 350 25 29 4579 《他不爱我》 10,000 350 25 30 4580 《孤城》 10,000 350 25 31 4581 《如果你真的爱我》 10,000 350 25 32 4582 《爱很美》 10,000 350 25 33 4583 《奔向宇宙》 10,000 350 25 34 4584 《舍不得离开》 10,000 350 25 35 4585 《伤城》 10,000 350 25 36 4586 《配角》 10,000 350 25 37 4587 《原来我爱你》 10,000 350 25 38 4588 《旧时光》 10,000 350 25 39 4589 《潮女密咒》 10,000 350 25 40 4590 《拜拜爱过》 10,000 350 25 41 4591 《心为你而碎》 10,000 350 25 42 4592 《夏伤》 10,000 350 25 43 4593 《月光下想你》 10,000 350 25 44 4594 《下一站吻你》 10,000 350 25 45 4595 《娃娃脸》 10,000 350 25 46 4596 《很有爱》 10,000 350 25 47 4597 《信条》 10,000 350 25 48 4598 《杜老师》 10,000 350 25 49 4599 《黑板情书》 10,000 350 25 50 4600 《苏州城外的微笑》 10,000 350 25 51 4601 《情书不包邮》 10,000 350 25 52 4602 《我知道你也想念》 10,000 350 25 53 4603 《你还欠我一个拥抱》 10,000 350 25 54 4604 《无所不爱》 10,000 350 25 55 4605 《Shine On Me》 10,000 350 25 56 4606 《爱在每一秒》 10,000 350 25 57 4607 《Running》 10,000 350 25 58 4608 《怕了你》 10,000 350 25 59 4609 《Perfect day 》 10,000 350 25 60 4610 《回转木马的孤单》 10,000 350 25 61 4611 《嘎林梅林》 10,000 350 25 62 4612 《美丽的草原我的家》 10,000 350 25 63 4613 《失眠》 10,000 350 25 64 4614 《远走高飞》 10,000 350 25 合计 610000 22400 1600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