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金海与王云祥、陈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122民初4064号之一
所属地区:肥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03公开日期:2020-08-18
当事人:刘金海;王云祥;陈翠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4064号之一 原告:刘金海,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祥,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陈翠云,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刘金海与被告王云祥、陈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刘金海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海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海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金海负担。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