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华、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521刑初68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31公开日期:2020-08-18
当事人:黄华
案由:危险驾驶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521刑初68号 公诉机关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张宝东) 被 告 人 **,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7月27日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黑集检刑诉(2020)43号】 指控事实 2020年3月2日15时30分,被告人**醉酒驾驶东风牌封闭式货车在集贤县腰屯乡通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联合村疫情防控卡口处,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到案。

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5 000元。

被告人 意见 对检察院指控事实、提供证据均无异议,同意按指控罪名定罪处罚,同意量刑建议。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定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5 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