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登文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06执9505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30公开日期:2020-08-17
当事人:王登文;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06执9505号申请执行人:王登文,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6层622-623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登文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9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王登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登文于2020年7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销依据(2019)京0106民初39187号民事判决书,对北京华清佰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