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225执104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会同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8公开日期:2020-08-17
当事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泽富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5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55846011X。

法定代表人:熊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泽富,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8)湘1225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龙泽富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龙泽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龙泽富履行(2018)湘1225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元、执行费76.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泽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1763.4元,剩余利息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龙泽富在银行无足额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公司及股票登记信息,在保险公司也未缴纳收益类保险,在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查到房产信息,亦无其他财产性收益。

此外,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龙泽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龙泽富纳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皆及时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龙泽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暂时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龙泽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