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加利。
被申请人:王子岳。
被申请人:栾义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加利、王子岳、栾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加利、王子岳、栾义峰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栾义峰名下银行存款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