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世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
关于朱金星申请执行罗世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粤023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罗世强应履行的义务:一、支付朱金星工程款14200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113元同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世强在全国登记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的登记信息。
经查询反馈,仅发现罗世强有银行存款410.9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13元,剩下297.9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罗世强所在地的新丰县沙田镇阳福村民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罗世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罗世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