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解艳鑫、解家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13民特23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0-07-02公开日期:2020-09-28
当事人:解艳鑫;解家林
案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113民特23号申请人:解艳鑫,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解家林,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代理人:吕凤文,女,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人解艳鑫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解家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解艳鑫、被申请人解家林的代理人吕凤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解艳鑫申请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

被申请人解家林2010年12月16日患早发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整天打人。

所以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吕凤文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与代理人是夫妻关系。

本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经查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具有司法鉴定资格。

该所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后出具津安定〔2020〕精神病鉴字第72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鉴定诊断: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

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确认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申请具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解家林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俊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张利康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