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祥辉与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121民初2921号
所属地区:闽侯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9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林祥辉;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1民初2921号 原告:林祥辉,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南通街街尾。

法定代表人:邹眉,经理。

原告林祥辉与被告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祥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向林祥辉交付天泽奥特莱斯城市广场11#楼1103单元;2.判令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支付林祥辉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购房总价款1269741元为基数,按每日0.005%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诉争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日违约金为15496.6元);3.判令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林祥辉与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269741元的合同总价购买天泽奥特莱斯城市广场xx单元,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全面、适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林祥辉已向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林祥辉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逾期时间,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0.005%的违约金,故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应向林祥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0日,林祥辉与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林祥辉向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购买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开发的位于南通房产,合同总价款1269741元。

合同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伍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第十一条交接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交房时间以出卖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买受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中限定的日期为准。

合同签订后,林祥辉向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269741元,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至今未交付诉争商品房。

本院认为,林祥辉与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即2019年9月30日前将其开发的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给林祥辉,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林祥辉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违约金应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即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关于违约金的结算点,现诉争商品房尚未具备交付条件,根据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及附件六第二条约定,违约金应计算至诉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且书面通知书中限定的林祥辉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止。

故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应以已付购房款1269741元为基数,按每日0.005%标准,向林祥辉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诉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且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中限定的林祥辉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林祥辉主张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交付诉争房屋。

本院认为,现诉争商品房尚未完成建设,林祥辉主张交房的诉讼请求条件尚不具备,其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祥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总价款1269741元为基数,按每日0.005%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诉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且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中限定的林祥辉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止)。

二、驳回林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福建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菁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平 书 记 员 陈 桦 附: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