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喜财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5刑更617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通化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7-30公开日期:2020-09-18
当事人:刘喜财
案由:非法拘禁;强奸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5刑更617号罪犯刘喜财,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吉010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喜财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刘喜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刘喜财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