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肖建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321民督46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湘潭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20-07-30公开日期:2020-09-18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肖建峰
案由:申请支付令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0)湘0321民督4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大鹏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袁庆丰,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肖建峰,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称,2017年2月7日,被申请人肖建峰向申请人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表明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收费标准》的全部内容。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在利息和费用条款中对透支交易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月以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为标准收取滞纳金直至逾期第8个月的账单日止;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的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

2017年2月22日,被申请人肖建峰领取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并激活。

此后被申请人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但未按时偿还欠款。

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被申请人信用卡欠款计19964.26元(含本金15670.66元、利息3401.37元、滞纳金889.23元、手续费3元)。

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信用卡账户余额信息查询、信用卡透支余额欠息表等证据并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肖建峰给付申请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信用卡欠款19964.26元(含本金15670.66元、利息3401.37元、滞纳金889.23元、手续费3元)及后期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15670.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建峰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信用卡欠款19964.26元(含本金15670.66元、利息3401.37元、滞纳金889.23元、手续费3元)及后期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15670.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肖建峰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