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艳丽、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7民终518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池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7-29公开日期:2020-09-14
当事人:王艳丽;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劳动争议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丽,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西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MB19407743。

法定代表人:胡军保,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艳丽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规划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702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艳丽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部分值班表格,证明被上诉人对职工节假日加班进行登记归档事实存在。

一审判决书未提及该项证据,且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上诉人提供的值班表上自2008年起就已明确规定了值班时长,与工作日时长一致,实质上该表格就是加班表格,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三倍工资发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节假日加班表格以及已发放加班工资的表格。

公积金属于保障性福利待遇,在合同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了上诉人其他福利待遇,该福利待遇即包括公积金。

虽然公积金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但本案中公积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就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资源规划局辩称:王艳丽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2018年体检费、过节费、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7个月夜班加班费以及双拥、文明创建、绩效考核应当发放的奖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支付自参加工作之日至2017年12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支付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多支付的一倍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王艳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资源规划局支付给王艳丽福利费(2018年体检费、过节费)、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7个月夜班加班费以及双拥、文明创建、绩效考核应当发放的奖金,合计212074元;2、判令资源规划局支付给王艳丽从参加工作之月至2017年12月份的住房公积金24400元;3、判令资源规划局支付给王艳丽因资源规划局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多支付的一倍工资,约为127976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7年,池州市城乡规划局成立规划巡查大队,公开招考规划巡查员。

王艳丽参加考试被录取为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外聘用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后改为王艳丽与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1月25日,池州市编委撤销隶属于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管理的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设立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编外聘用的规划巡查员整合到市城市管理网格信息采集员队伍,推行市场化改革,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2018年10月,王艳丽签收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向其发送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以月平均工资3394元为标准,按照9.5年计算年限支付王艳丽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243元。

同年11月15日王艳丽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名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双方于2018年10月31日因单位撤销终止劳动合同。

另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为王艳丽购买了社会保险。

后王艳丽等23人作为劳动者就福利费、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加班工资、奖金等事项向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以池劳仲裁字(2018)2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王艳丽等23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现王艳丽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王艳丽经招聘录用为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编外聘用人员,并先后与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及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17年1月25日,池州市编委撤销隶属于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管理的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该大队相应权利义务应由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即本案资源规划局继承。

王艳丽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福利费(2018年体检费、过节费),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福利待遇条款未对此作出约定,且王艳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系资源规划局应当支付,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王艳丽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其节假日加班工资、7个月夜班加班费,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事实及池州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关于原市规划巡查大队巡查员诉求的答复》,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在安排王艳丽参与节假日值班时已支付一定数额加班工资,且王艳丽未能举证证明其2008年有7个月值夜班的事实,其该项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王艳丽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其双拥、文明创建、绩效考核奖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因国家、省对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双拥、文明创建、绩效考核等无相关规定,同时王艳丽也未与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签订《集体合同》,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支持。

职工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自由加以处分,但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放弃权利的行为进行补偿或赔偿,王艳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向单位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休假权利,故王艳丽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其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王艳丽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从参加工作之月至2017年12月份的住房公积金24400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范畴,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王艳丽要求资源规划局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倍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王艳丽在合同期满后仍在资源规划局处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起付时间的规定,故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