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利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趣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趣彩信息科技中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7执4698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20公开日期:2020-08-25
当事人:上海利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趣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nan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7执46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利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哲,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趣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趣彩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鹏,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趣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趣彩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利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趣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00万元;被告上海趣彩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

本院也依法采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