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静、董夫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323民初3558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灵璧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02公开日期:2020-08-25
当事人:张静;董夫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3558号 申请人:张静,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夫席,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静与被申请人董夫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夫席在银行内的存款215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