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剑与吴常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0627民初2717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镇雄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15公开日期:2020-08-21
当事人:王剑;吴常春
案由:合同纠纷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627民初2717号原告王剑,男,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吴常春,女,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诉与被告吴常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于2020年7月15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定燕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凡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