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邹老乖,男,1968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本院在审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斗古镇人民政府与邹老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斗古镇人民政府以因被告邹老乖为××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原告申请不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应予准予。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斗古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