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红,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粉香,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佣云,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融城金阶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8587957H。
法定负责人:吴立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左顺丹与被告陈佣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左顺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红、刘粉香,被告陈佣云、被告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顺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692.92元,其中:医疗费13782.92元、护理费104天×160元/天=16640元、误工费104天×160元/天=1664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4天×100元/天=10400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交通费3450元、手机损失2980元、鉴定费800元。
2.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日11时06分,陈佣云驾驶云A×××**号小型客车沿策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1784+600M处时,与左顺丹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左顺丹受伤,左顺丹手机受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陈佣云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左顺丹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原告伤后由迤车仁和医院救护车送到会泽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04天后好转出院,住院期间受伤部位一直不消肿,又到会泽县开中药煎服。
原告的伤经会泽县中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需后期治疗费4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陈佣云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导致发生人伤、财损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云A×××**号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该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陈佣云辩称,云A×××**号车在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原告的全部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其为原告垫付的费用6000元,应予返还。
被告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保险无异议。
本次交通事故仅造成原告软组织挫伤,伤情较轻,住院时间却长达104天,不符合常理。
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是在校学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实际住院天数与出院记录的天数不符;手机损失和交通费没有提交与交通事故相关联的证据。
另外,已垫付医疗费3000元,应予以扣减。
原告左顺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七组证据:一、左顺丹身份证。
欲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和主体资格。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欲证明:被告陈佣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左顺丹无责任。
三、左顺丹会泽县人民医院入院卡、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出院记录、费用清单、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陪护证明,迤车中心卫生院门诊收费票据,金钟街道××礼村卫生室门诊收费收据。
欲证明:原告受伤后到迤车中心卫生院、金钟街道××礼村卫生室、会泽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的费用及住院需人陪护的事实。
四、迤车仁和医院救护车票据一份金额650元,会泽到迤车、会泽到曲靖交通费发票58张金额2900元。
欲证明:原告受伤后到会泽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的救护车费,2019年10月18日、19日,11月10日、12月25日及2020年1月30日从会泽到曲靖考试及从会泽到迤车所产生的交通费。
五、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欲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陈佣云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六、云南中平司法鉴定意见书。
欲证明:原告的伤经鉴定需后期医疗费4000元。
七、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欲证明:原告花去鉴定费800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为支持其辩解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
欲证明: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
被告陈佣云未提交证据。
经质证,被告陈佣云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五组、第七组证据没有意见。
对第四组证据有意见,会泽到曲靖考试的交通费不符合常理;对第六组证据有意见,原告治好以后,后期的费用不应当承担。
被告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五组证据没有意见。
对第三组证据中会泽县人民医院、迤车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费没有意见;金钟街道××礼村卫生室的医疗费有意见,该费用系在会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没有提供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及医嘱清单,没有关联性;对其他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没有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原告系软组织挫伤,伤情较轻,住院天数过长不符合常理,应当提供住院期间的住院单,明确实际住院天数。
对第四组证据中迤车仁和医院救护车票据没有意见;对其余的交通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认可,发票上没有乘车人姓名、时间、地点,无法证明与本次交通事、地点关联性,原告主张的系考试产生的交通费用且发生在住院期间,因此其实际住院天数与病历资料不符。
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意见,对证明内容有意见,没有实际产生,待产生后主张。
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意见,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原告左顺丹及被告陈佣云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提交的一组证据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部分能够证明原告主张,部分予以确认。
被告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提交的一组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日11时06分,陈佣云驾驶云A×××**号小型客车沿策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1784+600M处时,与左顺丹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左顺丹受伤,左顺丹手机受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会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佣云负全部责任,左顺丹无责任。
左顺丹伤后先后到迤车中心卫生院、会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4天,用去医疗费12548.82元。
经会泽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皮软组织挫伤,2、左踝关节挫伤;3、右肘关节挫伤;4、左腰背部皮肤挫伤。
其间到金钟街道××礼村卫生室开中成药,用去医疗费590元。
左顺丹的伤经云南中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需后期医疗费4000元。
事故发生后,陈佣云为左顺丹垫付费用5000元,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垫付医疗费3000元。
另查明,左顺丹在住院期间于2019年10月18日、19日,11月10日、12月25日从会泽到曲靖考试。
云A×××**号车在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佣云负全部责任,其对左顺丹所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陈佣云驾驶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保官渡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期,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由侵权人陈佣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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