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德民于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案件本金58447.00元,案件受理费631.00元,执行费776.70元,合计59854.7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支行 账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缴款人:贾明缴款账号:62284021470********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姚永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刚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