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德民申请执行贾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581执750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15公开日期:2020-11-23
当事人:贾明
案由: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内0581执750号 贾明: 你与王德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58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王德民于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案件本金58447.00元,案件受理费631.00元,执行费776.70元,合计59854.7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支行 账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缴款人:贾明缴款账号:62284021470********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姚永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刚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