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牟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7民抗9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07-17公开日期:2020-11-19
当事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牟标;李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抗9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北东路**楼,组织机构代码55661468-1。

法定代表人:贺太贵,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牟标,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原审被告:李彦,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贵州,,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原审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牟标、李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5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黔南检民监[2020]5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