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伟华,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彭振,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林彭振及林进娇、惠州大亚湾天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55987.89元的财产,优先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内的资金,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林彭振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天顺俊园2栋1305号房(产权证号/证明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49348号,建筑面积:107.93㎡)的房产,以上冻结、查封以255987.89元价值为限,并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5987.89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彭振名下银行存款255987.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林彭振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产权证号/证明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49348号,建筑面积:107.93㎡)的房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
以上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