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吕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女。
被告:王正,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工业区。
原告上海营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营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