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硕与沈阳厚德天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102民初9366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3公开日期:2020-08-28
当事人:徐硕;沈阳厚德天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02民初9366号原告:徐硕,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厚德天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6-1号(0804)。

法定代表人:边德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硕与被告沈阳厚德天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淑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硕,被告沈阳厚德天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边德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的工资5,76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在2020年4月27日在被告单位工作,职务为运营专员。

现被告不给原告开工资,所以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769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沈阳厚德天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徐硕等人不是我公司招聘的,是一个叫张拓的人找来的。

张拓是一个姓董(非我公司员工)的人找来的。

张拓和他们怎么讲的,我和我公司从始至终都不清楚。

我也不知道他们来的具体时间,但在他们自己准备的“试用期入职协议”上,我看到张拓是2020年4月23日来的,其余6人都是(2020年)4月27日来的,他们来公司也没有和我正面谈过。

我和张拓当时说我公司不招聘固定员工,谁来都是做业务,按照业绩提成,为客户服务费的30%,除张拓外,其他人我们都没有联系方式。

2.在(2020年)5月11日下午,我正和客户谈业务,原告等7人找到我,让我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试用期入职协议上签字盖章。

我当时说没有时间等明天我看看协议内容再说。

过了一会儿他们还是催我盖章,我说他们的协议不行。

第三次他们又让我盖章,我怕影响客户,也没看协议就盖章,签名都不是我签的。

第二天也就是(2020年)5月12日,他们又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每个人都签好字集体不干,终止原因都写的是个人原因,然后让我给他们开工资,而且工资标准都是他们自己定的,我没有给他们。

然后他们报警称公司经营违法,我们一起去了派出所备案。

所有这些都是张拓带头。

(2020年)5月13日有公安局刑侦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和他们调解,我当时回答不能,因为我看了他们的协议,试用期开始时间统一都是4月27日,5月12日又集体签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在4月27日至5月11日这15天时间,有七天节假日休息,上班时间只有8天,而且他们7人没有一笔成交合同,也没有一个客户,所以我认为他们根本不是来找工作的,而是有组织的诈骗中小企业,目的就是骗取公司的短期工资。

现在诈骗不成又用起诉来威胁。

他们当中有人在沈阳铁西法院用同样的手段起诉过其他企业。

我尊请法官对这种不良组织,用法律给予严打,还中小企业一个好的营商环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入职被告处。

2020年5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试用期入职协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7月28日;乙方的工作内容为商学院讲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0,000元。

协议还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符合录用条件者,甲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离职,并按照出勤天数甲方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结算工资。

2020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离职,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11日工资5,769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于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30日上班4天,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11日上班5天,共计9天。

对此,被告称不清楚,并称公司没有考勤。

2020年5月13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以本案诉求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