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标,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祥明,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余昌增与被告曾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昌增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祥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昌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祥明立即支付余昌增欠款11,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曾祥明负担。
事实与理由:余昌增经营连城县冠客隆商行,零售预包装食品及零售散装食品。
曾祥明向余昌增购买食品。
2017年12月27日,曾祥明向余昌增购买11,000元货物,并出具欠条给余昌增收执。
余昌增多次要求曾祥明支付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曾祥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余昌增经营连城县冠客隆商行。
曾祥明向余昌增购买雪津啤酒。
2017年12月27日,双方进行结算,曾祥明结欠余昌增货款11,000元,由曾祥明出具欠条一张交由余昌增收执,欠条约定货款两年内付清。
上述事实有余昌增出具的欠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曾祥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曾祥明结欠余昌增货款11,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付款期限届满后,曾祥明未支付任何款项,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余昌增诉请曾祥明支付货款11,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曾祥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曾祥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余昌增货款11,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曾祥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