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曹腾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琼,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兰亭,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汕头市百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国际商业大厦****房之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70951654F。
法定代表人:林少涛。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百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汕头市百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