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山市南区渡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港源家具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2071民初8782号之二
所属地区:中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8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中山市南区渡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港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87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南区渡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渡头渡头东路**,粤农集字第**。

负责人:雷荣昌,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颂,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容,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港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渡头村,住所地中山市**渡头村渡兴西路**42000058562428Y。

法定代表人:李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南区渡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港源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港源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9418.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南区渡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南区渡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