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67077678E,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桥灯饰市场Q501号。
法定代表人:金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韦建国,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与被告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