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勋文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6刑初1444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30公开日期:2020-12-20
当事人:曹勋文
案由:危险驾驶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6刑初14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勋文,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办事处桥头居委会崇山湾12号。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Z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勋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勋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9月21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曹勋文醉酒后驾驶粤T*****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广珠西线碧江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曹勋文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2mg/l00ml。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曹勋文的供述;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曹勋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勋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曹勋文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勋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勋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勋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勋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曹勋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勋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卉蓁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