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陈陆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足坛之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上海高藩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足坛之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北京足坛之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