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运亮、肖运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791民初1913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30公开日期:2021-04-27
当事人:肖运亮;肖运伟;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1913号 申请人:肖运亮,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申请人:肖运伟,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申请人: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35124G。

本院受理申请人肖运亮、肖运伟与被申请人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运亮、肖运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北路西侧编号为FG-05-5号地块鑫业中心的拍卖款1333983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运亮、肖运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