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芝(原告妻子),现住三河市。
被告:可某某2,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
被告:可某某3,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可某某1与被告可某某2、可某某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可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芝,被告可某某2、被告可某某3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可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142444.29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前妻去世后,于1990年与宋玉芝结婚。
再婚时二被告均已成年,被告可某某2在老家生活,被告可某某3是接班工人。
原告再婚后一直独立生活,在外面租赁门面房修理自行车补贴日常生活。
后原告于1998年购买本村一处旧房居住,期间,二被告均没有给予原告任何的经济帮助,对原告的生活也漠不关心。
原告是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自己省吃俭用加上修车手艺,存了十多万元。
2019年12月26日,二被告将原告存放在廊坊银行燕郊支行、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行宫支行的本息共计142444.29元全部取走。
原告现已年老体衰,各种疾病缠身,看病的钱十分紧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可某某2、可某某3辩称,原告与继母宋玉芝的夫妻关系有矛盾,原告怀疑继母在饭里下毒,曾报警处理。
在原告的要求下,二被告安排原告住进养老院,在养老院仅住了4天,原告又回到自己家中。
后原告找到二被告堂叔,表示不愿与宋玉芝继续生活,要跟二被告共同生活,并搬到可某某3家中居住。
数日后,被告可某某3找到继母协商此事,并找到村书记等人作证,经过协商,原告同意在二被告处轮班居住,与其妻宋玉芝离婚,并给予宋玉芝一笔钱。
原告在可某某2家居住时表示要与宋玉芝离婚需要取钱,所以被告可某某3与可某某2妻子一同跟随原告取款,取款时密码是原告自己输入,钱也是原告本人拿着。
过了大约半个月的时间,原告表示已经与宋玉芝和好,便搬回自己家中。
被告可某某3与可某某2的妻子仅是陪同原告取钱,并未拿走原告的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可某某1系被告可某某2与可某某3的父亲。
2019年12月26日,原告前往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郊支行、河北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宫支行将名下存款本息共计1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