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余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902民初1796号
所属地区:宁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31公开日期:2020-12-17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余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02民初179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清华苑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337471326U。

负责人:朱瑞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鼎,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明,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宁德分行)与被告余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民生银行宁德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生银行宁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明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止的利息为4807.60元、罚息为466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款时止);2.被告余明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285元;3.被告余明承担本案诉讼费及260元公告费。

余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 1.2018年4月2日,余明经由其手机银行与民生银行宁德分行签订了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HTB40120180129695),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宁德分行为余明提供借款额度10万元,有效期限36个月,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2日,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确定;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以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九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15日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15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合同还约定,余明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等情况时,民生银行宁德分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赔偿该行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2.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宁德分行依约分别于2018年4月5日、4月23日、5月3日向余明放款45000元、30000元、25000元,合计10万元,但余明自2018年7月15日起就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9年7月17日,其拖欠本金10万元、利息4807.60元及罚息4663元。

民生银行宁德分行经催讨无果,委托律师诉至本院,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657元。

上述事实,除民生银行宁德分行陈述外,还有其提供的余明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消费性微贷申请表、征信授权书、个人账户对账单、还款计划表查询明细、还款计划信息表、诉讼、仲裁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代理费发票、律师代理费支付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余明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宁德分行向余明提供了借款,但余明却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民生银行宁德分行主张欠款本息,依据成立,予以支持;但其主张律师代理费3285元,因其仅实际支付律师费657元,故本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余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余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止的利息为4807.60元、罚息为466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款时止); 二、余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支付该行已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负担60元,余明负担249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垫付),由余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