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左言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涛,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牛佩军,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沂支行)与被告牛佩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行新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佩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新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牛佩军偿还欠款72526.08元,其中本金62058.07元、利息6099.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73.12元、手续费795.6元(上述费用计算至2020年6月2日,以后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牛佩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农行新沂支行于2011年7月22日向牛佩军发放贷记卡一张,发卡卡号为62×××57。
截至2020年6月2日,持卡人账户累计透支余额为72526.08元,其中本金62058.07元、利息6099.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73.12元、手续费795.6元。
因牛佩军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欠款本息已超过90天,导致该笔贷记卡透支逾期形成不良至今。
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农行新沂支行的诉讼请求。
牛佩军未作答辩。
农行新沂支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开户申请表、银行卡账户明细及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
牛佩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结合农行新沂支行的庭审陈述,本院对农行新沂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及农行新沂支行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牛佩军申请,农行新沂支行向其发放了贷记卡,卡号为62×××57。
此后,牛佩军持卡进行了消费。
自2019年11月19日起,牛佩军未按约定偿还到期的消费借款。
截至2020年6月2日,牛佩军尚欠农行新沂支行借款本金62058.07元、利息6099.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73.12元、手续费795.6元。
本院认为:牛佩军向农行新沂支行申请个人透支信用卡,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
牛佩军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及时偿还欠款本息,牛佩军拖欠农行新沂支行借款本金62058.07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未还,应承担偿还及违约责任,故对农行新沂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