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牛佩军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381民初3502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1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牛佩军
案由:信用卡纠纷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81民初35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

负责人:左言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涛,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牛佩军,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沂支行)与被告牛佩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行新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佩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新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牛佩军偿还欠款72526.08元,其中本金62058.07元、利息6099.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73.12元、手续费795.6元(上述费用计算至2020年6月2日,以后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牛佩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农行新沂支行于2011年7月22日向牛佩军发放贷记卡一张,发卡卡号为62×××57。

截至2020年6月2日,持卡人账户累计透支余额为72526.08元,其中本金62058.07元、利息6099.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73.12元、手续费795.6元。

因牛佩军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欠款本息已超过90天,导致该笔贷记卡透支逾期形成不良至今。

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农行新沂支行的诉讼请求。

牛佩军未作答辩。

农行新沂支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开户申请表、银行卡账户明细及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

牛佩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结合农行新沂支行的庭审陈述,本院对农行新沂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及农行新沂支行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牛佩军申请,农行新沂支行向其发放了贷记卡,卡号为62×××57。

此后,牛佩军持卡进行了消费。

自2019年11月19日起,牛佩军未按约定偿还到期的消费借款。

截至2020年6月2日,牛佩军尚欠农行新沂支行借款本金62058.07元、利息6099.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73.12元、手续费795.6元。

本院认为:牛佩军向农行新沂支行申请个人透支信用卡,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

牛佩军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及时偿还欠款本息,牛佩军拖欠农行新沂支行借款本金62058.07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未还,应承担偿还及违约责任,故对农行新沂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