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6352梅国华与陆莉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211民初6352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1公开日期:2020-09-27
当事人:梅国华;陆莉莉;梅焕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6352号之一原告:梅国华,男,汉族,1954年6月1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莉莉,女,195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电话: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无锡市梁溪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梅焕,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梅国华与被告陆莉莉、梅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梅国华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陆莉莉、第三人梅焕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梅国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