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根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林,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运泽,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盛地尊域商务楼1栋01号。
法定代表人:梅运泽。
原告长沙增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口公司)与被告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增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益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增口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至2020的三笔货款共计5737.9元;2、被告梅运泽对上述欠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梅运泽、益购公司均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益购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梅运泽。
2、益购公司与增口公司公司2019年5月建立合作关系,由增口公司向易购公司提供食品类商品。
3、益购公司经营的丰润益购生活超市未再继续经营,且益购公司因拖欠货款在本院有多起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梅运泽、益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增口公司诉称被告易购公司拖欠货款5737.9元,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易购公司存在未结算货款,故本院认为增口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请求被告益购公司支付货款5737.9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长沙增口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增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