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告人何亚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洪洞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1024刑初174号
所属地区:洪洞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08公开日期:2020-09-27
当事人:洪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亚建
案由:危险驾驶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1024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亚建,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洪洞县人,初中文化。

公民身份号码×××。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6日予以释放。

公诉机关以洪检二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何亚建醉酒驾驶×××号灰色速腾轿车从明姜南牌楼驶入,看到交警查车,遂将车停放在路边快步走入路边一饭店,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进入饭店对其进行询问,被告人何亚建拒不承认,并与公安民警发生争执,将民警手指弄伤。

后公安民警强行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

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亚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9mg/100ml(乙醇/血)。

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提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何亚建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亚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亚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

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缴纳罚金,对其可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