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罗桂平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4民初118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桂平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67.7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审判部门将上述案件移交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06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桂平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