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莫玉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2刑更2122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7-31公开日期:2020-09-23
当事人:莫玉双
案由:盗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刑更2122号 罪犯莫玉双,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桂033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玉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提起再审,并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桂0331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玉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莫玉双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桂03刑再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20年7月3日以(2020)鹿狱减字第27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莫玉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

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莫玉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玉双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7年8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6个;获2018年度劳动能手(已加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已缴纳二千元。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于2005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于2007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系累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莫玉双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