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葛德海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长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722民初805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长岭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2公开日期:2020-08-28
当事人:葛德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长岭支公司
案由:保险纠纷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722民初805号 原告:葛德海,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长岭支公司。

住所地:长岭县。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2786847309H。

负责人:房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航,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葛德海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长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葛德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长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德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106000元。

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欢乐农家农村家庭财产保险与农村人身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PLJD201922070910201012、PLJD201922070910201013)。

原告按照要求已支付保险费200元。

合同生效期:2019年4月12日零时起至2020年4月11日24时止。

2019年12月5日晚上八点左右,原告家的房屋电路失火,导致原告家的房屋及屋里所有物品全部烧毁。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长岭县消防队报警,第一时间通知了被告。

由于该事故在投保期限,原告也具备该规定的所有材料,就找到被告协商理赔事宜,但是被告却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款。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长岭支公司辩称,事实与理由无异议。

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我公司赔偿106000元,保险赔偿是补偿修复为原则,应根据实际损失给付赔偿金,上限是106000元。

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葛德海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份《欢乐农家-农村家庭财产保险与农村人身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单(吉林)》,两份保险单号分别为:PLJD201922070910201012、PLJD201922070910201013。

2、农村家庭风险保险条款一份。

3、案件出车单一份。

4、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一份。

证明:失火房屋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的事实。

被告方质证无异议。

庭审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长岭支公司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两份保险标的损失物品的清单。

证明:明确标注了被保险人家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失价格,经过被保险人确认。

原告质证意见:这是巨宝镇保险员朱金贵、宫振林与我协商确定给我赔偿6万元时签订,后期我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说给我5.5万元,我不同意,确认单就失效了。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失火房屋的修复损失金额进行鉴定。

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020年6月18日作出吉同保鉴(2020)财第0079号鉴定书。

鉴定结论:葛德海失火房屋的修复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75549元。

鉴定费票据10000元。

原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质证意见: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同意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欢乐农家-农村家庭财产保险与农村人身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吉林)》(保险单号分别为:PLJD201922070910201012、PLJD201922070910201013)。

每组保险费100元。

每组保险金额:房屋及配套附属设备50000元、家用电器1500元、家具及被服1500元。

保险期间:2019年4月12日0时起至2020年4月11日24时止。

2019年12月5日21时许,原告家的房屋失火,导致原告家的房屋及屋里所有物品全部烧毁。

长岭县消防救援大队长消火认简字(2019)第0022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于长岭县巨宝山镇葛德海家厨房顶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因葛德海家厨房顶棚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

”保险理赔期间,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保险金为59936元,其中家俱1500元、衣服1500元、冰箱1000元、电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