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213执1461号
所属地区:无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7-08公开日期:2020-08-26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协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席洪清;邵美英;管军;钱玉立;沈敬栋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1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68号。

负责人蒋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40号14号楼20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76048531。

法定代表人钱玉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玉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89635481。

法定代表人沈敬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协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杨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9674940C。

法定代表人席洪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席洪清,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邵美英,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管军,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钱玉立,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沈敬栋,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协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席洪清、邵美英、管军、钱玉立、沈敬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9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上述民事调解书:一、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借款本金4844774.73元、期内欠息21621.11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8年11月18日为3062.23元;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44774.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贷款基础利率加179个基点后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621.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贷款基础利率加179个基点后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3万元。

还款方案: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自2018年12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归还本息15万元,直至还清时止,息随本清。

二、如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有权就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的借款本息余额及律师代理费(律师代理费仍按总额22.13万元计算)的未履行部分提前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

三、对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协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席洪清、邵美英、管军、钱玉立、沈敬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47649元减半收取为2382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24.5元,该款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预交,由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协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席洪清、邵美英、管军、钱玉立、沈敬栋负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结果如下: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管军名下有银行存款11029.21元,该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全部用于冲抵执行费。

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协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席洪清、邵美英、钱玉立、沈敬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协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的车辆,钱玉立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上述车辆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无锡福徕世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席洪清、邵美英、管军、沈敬栋名下无车辆登记。

经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席洪清、邵美英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无锡市。

该房产面积136.38平方米,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两次设定有72.28万元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4648号案件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无权处置,依法参与分配。

邵美英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无锡市。

该房产面积253平方米,为管锡康设定有59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本案首先查封,查封时间为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

因处置意义不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

沈敬栋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无锡市,该房产面积147.52平方米,共有人吴勤娟,为施红春设定有250万元的抵押登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执字第2547号案件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依法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