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侯春丽、王则恩等与王鹏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08民初2843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3公开日期:2020-08-28
当事人:侯春丽;王则恩;王鹏旭;靳喜萍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8民初2843号原告:侯春丽,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住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4101081972022102027。

原告:王则恩,男,汉族,1971年12月31日生,住郑州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毛喜乐,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鹏旭,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生,住郑州市。

第三人:靳喜萍,女,汉族,1965年10月11日生,住郑州市。

原告侯春丽、王则恩诉被告王鹏旭、第三人靳喜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原告公民身份证件显示,原告侯春丽姓名为候春丽,并非起诉状上记载的侯春丽,故本案中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