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生浩与王政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案号:(2018)内0826民初3309号之一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7公开日期:2020-08-27
当事人:白生浩;王政顺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826民初3309号之一 原告:白生浩,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政顺,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利,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生浩与被告王政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原告白生浩送达(2018)内0826民初3309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白生浩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