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秀珍与郝同广、张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711民初1826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新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2公开日期:2020-08-31
当事人:李秀珍;郝同广;张小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11民初1826号原告:李秀珍,女,汉族,1952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飞,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同广,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张小梅,女,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与振中街交叉口明大拉斐国际。

负责人:杨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郝同广、张小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这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