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志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882刑初177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7-27公开日期:2020-08-28
当事人:赵志明
案由:故意伤害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882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志明,男,曾用名赵志强,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15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志明携带一把黑色菜刀到位于大安市市设楼5单元601室郭某家中,因琐事与郭某发生争执,后赵志明使用菜刀将郭某砍伤。

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赵志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赵志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志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志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经调查评估,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机关同意接收其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