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成龙,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居民。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原告张明诉被告赵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赵成龙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赵成龙到庭应诉。
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赵成龙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赵成龙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被告赵成龙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赵成龙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认为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正在就医治疗但不知具体就医医院,故本案不宜依法公告进行送达,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赵成龙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张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金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宗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