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德宏州芒市金立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芒市。
法定代表人:李学能。
关于陈国军申请执行德宏州芒市金立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3123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宏州芒市金立泰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陈国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6419元(执行款16112元、执行费142元,受理费162元)。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德宏州芒市金立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车辆登记、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德宏州芒市金立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仅有零星存款,其它反馈信息显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在本辖区内的国土、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的结果为:被执行人德宏州芒市金立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德宏州芒市金立泰矿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
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执5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院根据